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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航線及實施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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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北->馬公航線:96年2月15日至96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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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馬公->台北航線:96年2月19日至9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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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北->金門航線:96年2月15日至96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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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門->台北航線:96年2月19日至9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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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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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預訂本辦法中第一條所述之期間機位者,其機票皆限當日當班次使用逾期不得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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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凡預訂本辦法中第一條所述之期間機位者,皆需於航空公司規定之開票期限內,依至航空公司各票務櫃台或代售點辦理開立機票及票號登記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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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旅客已持有機票且其機票於預訂搭機日時仍為有效者,可以該機票向航空公司辦理票號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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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辦理本項之第2級第3點之機票開立或票號登記時皆需於機票上加註「限當日當班次使用」及「逾期不得退票」之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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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機票加註後,旅客若因故無法搭乘原班次時,必須於原訂搭機日前三日前通知航空公司取消機位(如原訂搭機日為96年2月18日,至遲需於同年2月14日辦理機位取消告知);並至原開票處依原機票之規定辦理退票及收取退票手續費,逾期恕不受理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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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該機票可受理全額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