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選單列 |
:::
首頁 /
飛安宣導 / 必須託運之行李 |
|
|
旅遊用品類 |
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等,每瓶不超過0.5公升(斤)
,總重量不超過 2公升(斤)者,得托運上機(旅客得隨身攜帶一瓶不超過0.25公升之髮膠或定型液)。 |
|
 |
| 含酒精飲料 |
在完整包裝旅客搭機所攜帶之物品(未開封)狀況下,酒精度(%VOL.)不超過70%者,得攜帶總量
5公升以內上機,超過5公升或酒精度超過70%者必需托運。 |
|
 |
| 工具棍棒類 |
各種質料之棍棒、球棒、球桿、魚竿、鋤頭、鋸子、鎚子、螺絲起子、水果刀、菜刀、剪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冰鑿、大型魚鉤、鑿子、鐵鍊、厚度超過0.5毫米之金屬
尺、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強力彈弓、運動弓箭、觀賞用寶劍、防身噴霧器、滅火器、玩具槍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屬之各類槍械、彈藥、刀械類武器。 |
|
 |
|
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物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