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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16日起,於我國機場過境、轉機旅客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比照出境旅客之管制措施

一、鑑於世界各國為因應國際恐怖情勢昇高,陸續對於旅客身上或隨身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以下
  簡稱LAGs)加強相關管制作業,民用航空局於97年4月29日邀集航空公司、免稅商店、航空警察局及航空
  站等相關單位研商對於出境及過境(含轉機)旅客所攜帶LAGs之管制措施,經與會單位研商決議,為加強
  維護飛航安全,爰參照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作法,採行「於我國境內過境、
  轉機之國際線旅客,其攜帶之LAGs超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單一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者(含免稅商
  品),不得隨身攜帶上機」措施,本措施自97年5月16日起試行,9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對於出境旅客所攜帶LAGs之限制,仍持續維持自96年3月1日起實施之下列管制措施:
 (一)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容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c.c.)。
 (二)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長寬各約
    20公分)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三)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
    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四)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
    霧類物品,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
          揭規定之限制。
三、民用航空局已請各航空公司在各外站辦理旅客報到手續時,加強前述措施之宣導,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
  其網站上。
四、提醒自我國高雄國際機場搭機至桃園國際機場轉機至國外,或從國外機場至我國機場轉機之國內外旅
  客,應注意隨身攜帶上機之LAGs須符合前述規定。
五、如旅客對前述規定有任何疑問,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並提醒所有欲搭乘國際航線班機之旅
  客,儘量簡化隨身行李,將無需於機上使用或未符合限量規定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置於託運行李
  內以加速通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