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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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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為加強輪椅之使用及管理,提供行動不便旅客及洽公民眾安全舒適之輔助行動工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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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所稱輪椅,係由本站服務台所提供之輪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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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站輪椅借用以旅客及駐站各單位為限,應事先向本站服務台申請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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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行動不便者使用輪椅結束後,借用單位(人)應於期限內將輪椅交還服務台,若無特殊理由而有逾期不歸還情形者,本站得停止其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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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站服務台人員及借用單位(人)應隨時注意輪椅之安全性及清潔情形,借用時有損壞情形,或使用中遇輪椅故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人身安全,請立即停止使用該輪椅,並交還本站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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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借用單位(人)對借用之輪椅有保管及維護之責任,若故意或不當使用造成輪椅損壞時應負責修護或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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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旅客及駐站各單位(人)
如需外借輪椅時,請先行向服務台人員辦理申請,填寫借用申請表並繳押證件或現金。(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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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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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下載 |